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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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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川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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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办法》,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依照《办法》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直接确定承包单位。负责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储备库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储备库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储备库中每种类型的队伍数量一般不少于3家,储备库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确定项目业主,并在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在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抢险救灾,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记者 任鸿

责任编辑:谢薇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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