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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火案件3起

发布时间: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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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州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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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阿坝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火案件3起行政处罚3人

案例一:壤塘县宗科乡一村民野外违规用火被处罚

2024年1月4日,壤塘县公安局宗科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宗科乡加斯满村村民英某在自家农田里烧火。经调查,英某在未取得野外用火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野外使用明火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壤塘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之规定。1月5日,壤塘县公安局宗科派出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二:小金县木桠村一村民野外违规用火被处罚

2024年1月12日,小金县日尔乡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木桠村一组村民谢某某在自家农田里烧杂草。经调查,谢某某在未取得野外用火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野外使用明火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小金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之规定,小金公安协助小金县日尔乡政府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三:松潘县十里乡一村民燃放爆竹引燃山火被处罚

2024年2月17日14时许,松潘县十里乡三岔坝村村民贡某某在下罗索沟自家房屋背后山林中,扔爆竹驱逐狼及野狗,引发山火,山火随后被贡某某与家人、邻居扑灭。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松潘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之规定,松潘县公安局进安镇派出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以案示警

一时侥幸野外违规用火、吸烟、燃放爆竹、施工作业,行为后果危及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承担法律责任轻则罚款、行政拘留,重则牢狱之灾,还需赔付高额的扑灭火费用,害人害己害家庭。请广大辖区群众和游客吸取野外违规用火案件教训,引以为戒,深刻认识森林草原火灾的危害,切实提高森林草原防火意识,自觉遵守禁火令,不携带火种进入林区草原,坚决杜绝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温馨提示

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阿坝州森林防火期,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今年以来,我州大部分地区持续干旱少雨雪,天干物燥,加之清明祭祀、踏青春游、野外烧烤、民宿用火、生产用火逐渐增多,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异常严峻。阿坝州公安局特提醒辖区群众、施工人员和游客,一点星火,可毁万亩林!

在禁火期内不要带火种进入林区;不要在林区吸烟,点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不要在林区烧烤或野炊;文明祭祀,不要在林区上香烧纸,燃放鞭炮;不要烧荒放火炼山;不乘车向外乱扔烟头;教育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不能随意玩火;禁止林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行为。


责任编辑:谢薇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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